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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海南口腔医学教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1发布时间:2026-05-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海南口腔医学教育基金由海南口腔医院捐资设立,旨在奖励资助湖北医药学院口腔医学专业在读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成长成才。同时,弘扬海南口腔医院“精研进取、求实诚信”之精神和“办好医院、做好医生、塑好生活”的宗旨。

第二条  海南口腔医学教育基金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金总额为5万元。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评分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本教育基金用于奖励湖北医药学院口腔医学专业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分类及具体条件

1.“海南口腔三好之星”奖学金(面向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年必修课程平均绩点≥4.0,班级成绩排名前10%,无不及格科目。附加项: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创新创业项目、校级及以上活动获奖者优先。

(2)应届毕业生考研成绩优异,且已被正式录取者(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与科研项目奖励者,或作为第一负责人在创新创业赛事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2.“海南口腔创新之星”奖学金(面向硕士研究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专业相关研究论文。必须以湖北医药学院为第一单位,其中SCI一区排名前4、二区排名前3、三区排名前2、四区排名第1,SCI期刊分区、影响因子以JCR数据为准。

(3)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4)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临床技能竞赛或案例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院初评。口腔医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组织院内评选,评选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海南口腔医学教育基金奖评审委员会(包括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口腔医学专业相关师生代表、海南口腔医院代表等),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和终审,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结果公示。拟奖励名单在学校及基金会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若出现异议,评审委员会须重新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海南口腔三好之星”、“海南口腔创新之星”称号;由海南口腔医院委派代表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海南口腔医学教育基金每年总额5万元,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可根据当年评选实际进行调整):

类别

名额(人)

金额(元/人)

合计(元)

“海南口腔三好之星”

15

2000

30000

“海南口腔创新之星”

5

4000

2000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基金使用完毕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