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首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北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推进人才兴校战略,着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属一流、国内知名、国际知晓的医药大学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设岗
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统筹人力资源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
(二)突出重点,分层管理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管理体制,强化二级学院(单位)管理职责,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与治事用人相结合。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严格上岗条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用程序,实行聘约管理。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严格考核,按绩付酬
以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为依据,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聘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业绩挂钩,并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三、岗位设置方案
(一)岗位总量
本次为首次岗位设置,岗位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教职工人数控制。
(二)岗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管理机构以及保障辅助、科研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
1.教师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具体设置如下:
岗位类别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岗位名称 |
教授一级 |
教授二级 |
教授三级 |
教授四级 |
副教授一级 |
副教授二级 |
副教授三级 |
讲师一级 |
讲师二级 |
讲师三级 |
助教一级 |
助教二级 |
员级 |
岗位级别 |
专技一级 |
专技二级 |
专技三级 |
专技四级 |
专技五级 |
专技六级 |
专技七级 |
专技八级 |
专技九级 |
专技十级 |
专技十一级 |
专技十二级 |
专技十三级 |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具体设置如下:
岗位类别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岗位级别 |
专技一级 |
专技二级 |
专技三级 |
专技四级 |
专技五级 |
专技六级 |
专技七级 |
专技八级 |
专技九级 |
专技十级 |
专技十一级 |
专技十二级 |
专技十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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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具体设置如下:
岗位类别 |
高级岗位 |
中级岗位 |
初级岗位 |
岗位名称 |
厅级正职 |
厅级副级 |
处级正职 调研员 |
处级副职 副调研员 |
科级正职 主任科员 |
科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
科员 |
办事员 |
岗位级别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岗位类别 |
技术岗位 |
普通工 岗位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岗位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普通工 |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等级控制
教师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四类岗位最高设岗等级分别为四级、六级、九级和十二级;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一级。
(五)岗位比例控制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校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为:
1.岗位类别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数量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20%,逐步降低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校本部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0%、30.0%、40.0%和20.0%,其中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为50%。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2)校本部专业技术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30%,中级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60%,初级职员岗位数量不低于职员岗位总量的10%。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制度先行入轨”的原则,首次设岗按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现有人员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目标控制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和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步到位。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实施工作;
(2)确定学校、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勤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高级专技岗位、高级管理岗位和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聘用与考核。指导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
3.各二级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机关、直属单位以党总支为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推荐工作;
(3)负责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管理中初级岗位和工勤三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4.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效票数分别为:聘用委员会同意票数不少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工作小组同意票数大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
(二)岗位设置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拟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审批的岗位设置的方案,对全校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进行分解。
3.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作小组按照职责权限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三)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2.具体条件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由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作小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同时要妥善处理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着眼于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的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级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四)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填写《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申报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交给各单位工作小组。
3.资格审查。各单位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申报专技高级岗位、管理高级岗位和一、二级工勤岗位的人员提交学校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进行复审。
4.审查结果公示。各单位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专家评审。学校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和各工作小组按管理权限逐级进行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6.拟聘人员公示。学校和各工作小组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7.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意见,研究批准拟聘人员名单。
8.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候选人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岗位管理与考核
对受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约管理。由院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类型、等级;(3)岗位职责要求;(4)岗位纪律;(5)岗位工作条件;(6)工资待遇;(7)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各保留一份。
1、聘用期限。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本次岗位聘期从2011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职年龄者,聘期至学校规定的退职年龄后重新签定聘用合同。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重新组织竞聘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化需调整岗位的,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类别,受聘人员与学校协商一致,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3、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4、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进校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5、岗位聘用及管理中几类情况的规定:
(1)未聘。由于机构调整、岗位限制、聘用条件等原因,未聘用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属未聘人员(不含因个人长期不在岗或出国逾期未归,学校停薪处理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未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统一转至学校组织人事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拒聘。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聘用,视为拒聘。学校给予拒聘人员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学校的,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予以辞退或解聘。
(3)解聘。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退休、死亡的;伪造学历、资历的;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辞退。
(4)缓聘。缓聘人员包括:长期病休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效的病情及病休证明,不含因非身体原因长期不在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岗进修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教职工在缓聘期间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占所在单位岗位数,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向缓聘人员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国内外脱岗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参加岗位聘用。
(5)辞聘。教职工在聘用期间要求离开学校,须申请辞聘。辞聘人员应履行规定程序: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聘的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的理由,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和学校可暂不批准辞聘申请:按学校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或与学校签订协议者;教师正在承担学期内教学任务者;正在参加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者;正在接受审查(审计)尚未结案者。
申请辞聘的教职工,在申请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完离校手续前,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学校视为旷工,给予相应处理。学校批准辞聘后,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辞聘证明。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和工作业绩等,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满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监督和人事仲裁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审计处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负责调查处理。
2.受聘教职工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十堰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选岗规定
首次选岗的总体原则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选择本管理岗位,工人选择本工勤岗位,既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本次选岗规定,在本管理岗位和本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进行一次选择。选择管理岗位的,按管理岗位进行管理,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所有教职工必须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一次岗位的选择,以便今后实行分类管理。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与岗位相一致的制度,原则上现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应与应聘岗位一致,鉴于实际情况,首次聘用可暂不作此要求,但在过渡期(三年)内,必须按有关规定,转为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否则只能高职低聘或不予续聘。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岗问题
1.教师
现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只能选择教师岗位。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院(系部)中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高教研究所中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宣传部中从事媒体新闻编辑工作的人员,学报编辑部中从事学报编辑工作的人员,图书馆中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网络信息中心中从事网络服务工作的人员,组织人事部中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计划财务处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的人员,监察审计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堰桥医院、医保中心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后勤处、资产装备管理处中从事工程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等。
(2)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既可选择本专业技术岗位,也可选择本管理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今后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选择管理岗位的,今后按管理岗位进行管理。
(3)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只能选择本岗位。
(二)关于管理岗位人员的选岗问题
1.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且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工作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校级领导为“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职务的同时可以聘用到教师岗位,纳入管理岗位进行管理,实行“双岗双责”,接受“双重考核”。其他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双肩挑”,特殊需要必须从严控制。“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且近三年来一直在相应院系担任教学工作、纳入教师管理的正副处级干部,原则上应选择教师岗位,首次聘任也可选择管理岗位。其他正、副处级干部,只能选择本管理岗位。
3.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职称的,可选择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被聘用到教师岗位的,调入相应院(系部);其他科级及以下人员,只能选择本管理岗位。
(三)关于辅导员的选岗问题
专职辅导员和在院系工作的学工办正、副科级干部、分团委书记原则上纳入教师管理,根据个人意愿,可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任选其一。
(四)关于部分工人身份人员的选岗问题
本次选岗不改变身份性质,原是工人身份的仍属工人身份。已经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五)关于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选岗问题
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到新晋升职务岗位的最低等级。
(六)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选岗问题
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初级岗位。
七、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三)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和专家教授的作用。
(四)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薪酬待遇
教职工的薪酬由工资、院内津贴等组成。其中: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津补贴。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易”的原则,按照聘任岗位确定相应工资标准。其中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在过渡期内按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但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消化。
院内津贴的分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针对不同类别的岗位和等级,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具有激励作用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九、附则
(一)临床学院医疗编制干部、教师按同等条件聘用,不占省人社厅核准的相应岗位数。其中,处科级干部按1:0.5占学校下达的处科级领导干部职数。
(二)2006年7月1日工改后至学校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前已办理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学校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重新核定退休费,不占本单位实际设置岗位数。
(三)本办法由学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进度安排表
附件一
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进度安排表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1.拟定首次岗位设置方案上报省人社厅审批 |
11月上旬以前 |
2.成立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和四个专门委员会,拟定实施办法。各单位组成工作小组。 |
11月24日前 |
3.《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全校范围征求意见。 |
11月25日至12月3日 |
4.修改完善方案,报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四个专门委员会与各单位工作小组分级提出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 |
12月4日至12月6日 |
5.公布岗位,组织教职工申报 |
12月7日至12月8日 |
6.分级、分类聘任 |
12月9日至12月17日 |
7.聘任结果公示。 |
12月18日至12月21日 |
8.签订聘用合同 |
12月21日 |
8.聘任结果上报、审批 |
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