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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来源:口腔医学院 阅读次数:

湖北医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7〕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所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及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学校公派教师研修培训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师资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湖医药行发[2016]18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学校所属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学校下年度财务预算数据上报前确定,并报财务处备案。学校所属单位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学校报销。

第七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和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10

120

70

30

530

二类培训

260

110

50

30

450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和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上限,定额标准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

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就餐。结算时,举办单位在扣除住宿费后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住宿费”名义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参训人员开具住宿费发票。参训人员除往返在途差旅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学校专家教授接受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委托对学校教师进行授课培训,以教学工作量计酬方式兑现讲课费,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参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湖医药行发[2016]57号)文件中“研究生(留学生)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执行。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授课讲课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如中央、省有新的政策,则学校按新要求执行。举办一类培训,厅级及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参训人数比例应达到50%以上。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学校组织培训应择优选择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或国际、国内知名培训机构或知名专家承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选择省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纪念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举办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如因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所在单位须书面请示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经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过程中,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项目,还应提供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和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委、审计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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