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7-05-05 09:35 计划财务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简化差旅费审批核销流程,参照其他高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现对《湖北医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以下补充和修订:
第一条将《办法》第六条中“出省或多部门联合外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另需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调整为:多部门联合外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经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将《办法》第六条中“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调整为: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将《办法》第九条中“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要事前报请分管财经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校按直线旅途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调整为: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或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准高于飞机票价,需要书面说明情况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校按直线旅途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
第四条 将《办法》第十九条中“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参加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关于经组织批准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培训班学习情况的费用补贴:(一)已集中安排住宿的人员,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3个月到6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补助8元。未缴纳会议费、培训费且在2天以内(含2天)的按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0元。会议、培训期间主办方安排伙食的不再给予生活补贴,取消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培训学习,取消会务费上限标准,派出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会议及培训学习内容,必要性和会务费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不得安排参加盈利性会议及培训。国内会议会务费超过3000元/人、国际会议会务费超过4000元/人确需参加的会议由参会人员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核销。
第六条 附属医院见习、实习学生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给予生活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之前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