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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害(遗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口腔医学院 阅读次数:

为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湖北医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在发现仪器设遗失、损坏事故后,实验室负责人因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责成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系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装备处。

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认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发生原因,防止再度发生同类事故。

三、具体的经济赔偿情况:

1、丢失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2、粗心大意,不安操作程序和使用规则造成损坏者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又不影响原性能的,赔偿修理费70%-100%

3、实验过程中,由于估计不足,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一般赔偿原价的20%-50%

4、将公物窃为己有,除归还物品外,责令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交学校另行处理。

5、损坏或丢失公共器材,又无人承担责任时由共用人共同承担。

6、实验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如年限已久,损坏锈蚀等,将损坏物交实验指导老师,经实验室负责人和资产装备处认定,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7、严禁拆卸实验器材,由此造成的损坏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四、赔偿费应在1-3月内缴清,如赔偿金额太大,赔偿者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多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根据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维修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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